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员,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一)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
国际红十字运动诞生后,于19世纪80年代传到我国台湾。1894年7月甲午海战后,开始在中国大陆传播。红十字的“人道”理念和中国博爱爱人、行善积德的传统道德思想异曲同工,一经传播,很快得到社会认同,使国人逐渐认识到红十字会的重要性,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基础。
1904年2月(清光绪三十年),在我国东北旅顺口,日俄双方为争夺在中国的特权,爆发了日俄战争,数十万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当时,在旅顺的外国侨民都由本国政府或红十字会出面,接运撤离战区。宣布中立的清政府也派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船只不准入港。为救护中国难民,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为得到国际上的承认,1904年3月10日,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当年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清政府得知后,立即予以承认,并拨白银10万两作经费(各地绅商及衙门也劝募20万两白银)。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早期的中国红十字会是由中外合办、政府拨款资助并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清政府灭亡。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步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会长蒋梦麟带领一部分人去了台湾,各地组织纷纷解体。秘书长胡兰生等七人,于1950年组成代表团前往北京,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接管。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央政府决定: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的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搬迁北京,现有总会职工除不愿赴京者外,全部留用;总会所有资财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将北京东城区干面胡同22号房屋(民国初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旧址)腾让出来,作为总会迁京后的会址。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实际为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红十字会改组事宜。会议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改组报告,并亲笔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这次改组,为新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国际上,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1950年9月5日电告红十字会协会,并派代表参加第21届理事会。1952年,我国政府外交部长宣布承认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四公约,8月,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在国内,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整顿、发展组织,协助卫生部发动民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协助救济总会开展救济工作。到1966年,全国已有县级红十字组织400多个,会员人数也增加到50多万,基层组织5000多个。各级组织积极开展红十字活动,如组织医疗救护人员以医疗服务队的形式开赴治淮工地、受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为群众治病、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组织了七个志愿服务大队、666人参加战场救护。在协助大批日侨回国探亲,协助遣返战俘等方面也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刚刚起步的中国红十字会被极左思潮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各级红十字组织机构被撤消,总会大部分工作人员调离或被下放到干校,国内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
(三)改革开放40年发展历程
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以63号文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开始走上发展壮大的道路。1979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8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明确提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重点在国内;中国红十字会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是政府的助手;首次提出要把中国红十字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红十字会。在“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得到很大的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很大进展。到1989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恢复和建会,基层组织达到8.7万个,会员850万。
1990年2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开始酝酿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在各方面努力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主席令公布施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从此,中国红十字会走上依法建会的轨道。
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当选为会长,国家主席江泽民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9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江泽民继续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红十字会和澳门红十字会先后成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分会。1999年12月,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理顺了总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
2004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胡锦涛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再次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八大”以来的五年,各级红十字会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全力推动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截至2009年6月底,310个地市级、1297个县级红十字会已理顺管理体制,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09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胡锦涛再次受聘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当选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发展,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全国96%的地市级红十字会和65%的县级红十字会理顺了管理体制。
2015年5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会见全体代表,并发表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十字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支力量。希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会议聘请国家副主席李源潮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对有关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法定职责、财产监管、法律责任、监督机制等方面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18年6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聘请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
1978年恢复工作以来,中国红十字事业在改革开放中崛起,取得较大的发展。特别是红十字会性质由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团体(1950年),到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 、社会福利团体(1985年),再到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1993年)的转变,可以看出,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宽,外延不断扩大。
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国内的影响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重要,地位也越来越高。回顾中国红十字会艰难曲折的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1904年诞生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前45年,和1950年改组后的50余年。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和坎坷历史,中国红十字会应运而生,始终根植于广大民众之中,并不断发展、壮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为了“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做出了应有的贡献。